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五年内缴足。
因此,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后的五年内完成认缴出资额的缴纳。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具体的出资时间,股东需要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出资时间,则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五年内缴清认缴出资额,但股东之间的出资时间可以自行协商,并应确保出资时间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此外,对于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如果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或未约定出资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五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