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除的监督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到不同的建筑类型,监督部门可能有所不同:
1.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对于违章建筑,拆除责任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是指住建部门以及市政管理部门。
3. 对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责任可能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负责,如果是农村,则可能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4. 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巡查、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发现违建后应及时向城管或规划等部门报告。
5. 举报、投诉箱、监督电话由区监察委专人负责,区监察委、区政法委、区建设委、区信访办、区房地局、街道等部门负责对拆迁单位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监督部门进行联系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