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减刑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程序通常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然后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需要注意的是,减刑不会超过判处刑期的一半,并且对于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建议经济犯罪者在服刑期间积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表现,争取立功,以便获得减刑的机会。